(2016)庆西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公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庆西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西峰区庆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乔亚平,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系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陵县西韩街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宏,经理。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庆运政罚(2015)1-014号公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5年8月14日,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陕A9M8**号“汉兰达”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西峰⇋西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有现场录像资料、当事人的陈述、乘客的证言。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其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甘庆运政]强催字(2016)第10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仍未履行。且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14日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甘庆运政罚(2015)1-014号公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甘庆运政罚(2015)1-014号公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党鸿运审判员 任生文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