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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孔德忠与安徽省艾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忠,安徽省艾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088号原告:孔德忠,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省艾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忠与被告安徽省艾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忠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德忠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