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孟群诉被告邵珠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民初100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我和被告邵某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邵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邵某某离婚。被告邵某某辩称,我和原告朱某某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和被告邵某某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8月14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以上事实,依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所认定,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朱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