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林雪与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雪,杜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赵林雪,女,1990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文波,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林雪申请执行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小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文波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杜文波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杜文波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小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文波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