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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林雪与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雪,杜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赵林雪,女,1990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文波,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林雪申请执行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小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文波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杜文波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杜文波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小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文波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