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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珲春市川俞竹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名士名烟名酒行,川俞竹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850号原告:珲春市名士名烟名酒行。被告:川俞竹苑。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名士名烟名酒行诉被告川俞竹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名士名烟名酒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名士名烟名酒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媛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