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金飞与徐笑笑、徐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飞,徐笑笑,徐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330号原告:赵金飞。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笑笑。被告:徐康康。原告赵金飞与被告徐笑笑、徐康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金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赵金飞负担。审 判 长 陈 媛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