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323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朱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