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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与肖×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男,1981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段云华(肖×之母),1952年10月16日出生。上诉人冯×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