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鑫与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吴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鑫,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丽娟,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吴丽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赵鑫,其亦无法提供吴丽娟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吴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