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章某1、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某1,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某1,女,201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法定代理人:章某2,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章某1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大桥路***号。负责人:詹龙,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章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章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向阳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丽?PAGE?1?·?PAGE?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