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晶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晶,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黄晶,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9XXXX。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三叶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昌,职务董事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黄晶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晶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488436元、诉讼费4314元、执行费722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