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971江水鑫与冯文辉、伍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水鑫,冯文辉,伍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971号原告江水鑫。委托代理人蔡坤满,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文辉。被告伍蔡莉。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事实情况2015年2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冯文辉支付共计人民币80万元。当日,原告与被告冯文辉签署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冯文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月利率为3%,被告冯文辉应于2015年5月9日返还本金,如被告冯文辉逾期支付利息或逾期返还本金,被告冯文辉须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冯文辉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收据,载明被告冯文辉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冯文辉与被告伍蔡莉于2006年4月11日登记结婚。至今,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或偿还借款本金。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冯文辉还款,有其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借款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虽原告与被告冯文辉已书面约定利息及违约金,但利息与违约金总计超出法定的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伍蔡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文辉、伍蔡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水鑫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江水鑫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江水鑫承担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冯文辉、伍蔡莉承担人民币10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春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