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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长春市药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成,长春市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1号原告张志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606号。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长春市药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志成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