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况垂贱与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垂贱,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86号原告:况垂贱,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英雄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6685972928Q。法定代表人:江小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垂贱诉被告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况垂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垂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垂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况垂贱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平审 判 员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