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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362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扒窃于2004年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4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江审 判 员  唐骥代理审判员  宋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