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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亮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亮,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广亮,男,汉族,八家子林业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朱秀梅,女,汉族,八家子林业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伟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广亮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3月11日、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梅、金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6年1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第三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6年2月25日第四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梅、金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广亮诉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未取得收费许可证,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原告各种费用,造成财产损失。被告非法收取原告的费用有:煤气管道费3150元、水表费850元、物业费102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150元、取暖费3170元、土地证费200元、物��维修金1038元、契税622元、垃圾清理费300元、装修押金1000元,共计115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应收受的款项11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应收受的款项9113.15元(房契税172.78元、物业维修金287.97元、上料费112.54元、物业费731.64元、取暖费3170.18元、测绘费165.82元、印花税212.16元、手续费73.16元、门牌费14元、工本费80元、土地证费200元、煤气管道费3150元、垃圾清理费3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150元、误差金额292.9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本案法律关系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向张广亮释明可以变更法律关系,但张广亮仍坚持按照不当得利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广亮8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瑶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