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广军与刘衍昌、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军,刘衍昌,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8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广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衍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广军与刘衍昌、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鲁1326执8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一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石都分理处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326执8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一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石都分理处6214账户上4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