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红光,俞丽洪,俞佩霞,俞彩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231号申请人:谢红光。申请人:俞丽洪。申请人:俞佩霞,系俞丽洪大姐。申请人:俞彩霞,系俞丽洪二姐。申请人谢红光与申请人俞丽洪、俞佩霞、俞彩霞之间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谢红光赔偿俞丽洪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以及俞丽洪后续治疗取内固定费用共计490321.57元,扣除已支付190321.57元,尚欠300000元,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俞丽洪本人;二、俞丽洪于2016年4月30日前搬离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俞丽洪于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武义县第���人民医院居住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医院费用约15000元,由谢红光负担;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谢红光的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俞丽洪不得再为此事向谢红光要求任何赔偿,双方也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四、在上述赔偿款之外,由谢红光支付俞佩霞护理费20000元,于2016年4月28日付清(已履行);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