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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798号原告赵某,无业。被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管辖问题由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10月5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痴迷于游戏,经常因为玩游戏问题吵架,我觉得两人长期分居不利于感情培养,结婚后一年,我与被告商量,辞去工作随他到外地生活,被告当时也同意。2015年正月初五,因被告工程在石家庄平山,我随他到了平山,一共住了四个晚上,有两个晚上他都出去上网到十二点才回旅馆,住旅馆的钱也是我掏的。四天后,我回老家住了两天,打算过了正月十五再回去。2015年3月17日,我再次去石家庄平山找他,我在去的车上发了两条短信给他,问去哪找他,一直没回,我打电话过去,他告诉我他在同学家,让我回老家,我实在没地方去,就第二次给他打电话,他还告诉我让回老家,我又第三次给他打电话,他说不跟你废话了,回去吧。我没地方去,只能坐车回石家庄,到石家庄天已经黑了,没有了回家的班车,实在没有办法,我去投奔一个老家的表妹,但表妹家太小,没有地方收留我,被告在这期间也没给我打一个电话。我怕家人着急,在街上溜达了一个小时,又去找另外一个亲戚家,当时手机没电,我又找不到亲戚家,只能四处跟路人求助,一个小时后,我碰到一个好心人,借充电宝联系上了一个亲戚,接上了我。后来家人知道后,一直给被告找电话,但都没打通。这之后,我一直在石家庄治病,被告一直没有联系我,直到两个月后,他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后来就一直没有联系见面。我提出离婚,被告要求退还当初的彩礼,不退就不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认为还有和好可能。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不属实,当时我把工作丢了,她发短信我没注意到,后来过了十多天我给她打了十多个电话都没打通。原告说我沉迷于游戏不属实,我只是偶尔玩游戏。原告所说住旅馆的费用实际是我掏的,过年的时候我还给了原告1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营造幸福和睦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有和好可能。本院经审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