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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与延安圣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160号原告: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负责人:张晓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永智,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魏智恒,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驳、调解、和解的权利。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永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录,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驳、调解、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与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