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汉文与魏祥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汉文,魏祥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918号原告姚汉文,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祥顺,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汉文与被告魏祥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汉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汉文负担。审判员  王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