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汤丹明与张龙、阜阳市颍东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丹明,张龙,阜阳市颍东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058号原告汤丹明。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被告阜阳市颍东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文,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东侧二环路北侧财富名都17号一层、二层。负责人邰银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丹明诉被告张龙、阜阳市颍东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丹明于2016年4月29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丹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汤丹明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