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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许卫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许卫康,周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强。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良。被执行人许卫康。被执行人周中良。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许卫康、周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向盐城中院申请执行,盐城中院立案受理后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3425021.22元及有关利息。执行中查明,盐城中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卫康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317、1318室商业房地产、书院街19号152室商业房地产、梅李镇南街月河新村二区6幢住宅以及被执行人周中良名下坐落于常熟市书院街19号151室商业房地产。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将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317、1318室商业房地产移送常熟市人民法院处分。该两套房产已处分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145466.29元债权。本院对常熟市书院街19号151、152室商业房地产依法拍卖,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将上述拍卖流拍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许卫康名下坐落于梅李镇南街月河新村二区6幢住宅系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暂不宜处分。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梅李镇的厂房,因涉诉较多,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本院无处分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实现145466.29元债权。被执行人名下虽还有财产,但坐落于常熟市书院街19号151、152室商业房地产因拍卖流拍而未能变现,坐落于常熟市梅李镇南街月河新村二区6幢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坐落于常熟市梅李镇的厂房本院无处分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未执行标的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飞执行员 秦四海执行员 锁文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步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