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轮行天下轮胎经营部与金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多林,金学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564号原告何多林(系攀枝花市仁和区轮行天下轮胎经营部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原籍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金学礼,男,彝族,1984年12月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多林与被告金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原告何多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多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学礼承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