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志伟诉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420号原告王志伟,男,汉族,无业。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永红,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林甸县林甸镇永和家园售楼处。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王志伟与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2.00元,减半收取6951.00元,由原告王志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继伟代理审判员 刘 实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