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7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薇与陈阿曼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薇,陈阿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7093号申请执行人刘薇,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阿曼,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刘薇与陈阿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商)初字第7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薇于2015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陈阿曼给付131244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阿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陈阿曼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阿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薇申请执行标的13124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阿曼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7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薇发现被执行人陈阿曼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