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红、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红,刘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05-1号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杨世雄,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18号。被告刘红。被告刘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刘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均由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周亚捷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