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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利海与被告张正洪、陈海宾、张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本院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原告贾利海与被告张正洪、陈海宾、张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制作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尾部应为“审判长王伟、代理审判员任桂娟、人民陪审员郭宏、书记员满洁”。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