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利海与被告张正洪、陈海宾、张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本院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原告贾利海与被告张正洪、陈海宾、张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制作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尾部应为“审判长王伟、代理审判员任桂娟、人民陪审员郭宏、书记员满洁”。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