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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顺源餐饮有限公司、王同勤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顺源餐饮有限公司,王同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考县。法定代表人汪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豫顺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同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同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汴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30日10时至2016年3月31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的基础上降低10%)王同勤名下位于开封市开发区晋安路以北,金明大道以西开元.金明池商业广场商业房地产(四楼小天鹅火锅店),建筑面积1371.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35.6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王同勤名下位于开封市开发区晋安路以北,金明大道以西开元.金明池商业广场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371.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35.6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以第二次评估拍卖流拍价1214.4660万元折抵给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该房产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时起即发生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章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