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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景起与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起,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杨景起。被告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10号。法定代表人尚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起与被告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事由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景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8元,减半收取74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