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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郝某兴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兴。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保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兴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兴及其辩护人王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上旬,杨某���(已判刑)欲出卖亲生儿子(2013年3月3日出生),遂让被告人郝某兴帮助打听买家。当月19日,杨某军经郝某兴联系,以62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兰陵县车辋镇前小炉村的李某,并分给被告人郝某兴5000元。当月24日,被告人郝某兴在得知杨某军欲将儿子从收买人处要回之后,退还给杨某军2000元。同日,男婴之母宋某春从李某之妻董某美处将孩子抢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杨某军的供述;被告人郝某兴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兴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郝某兴在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构不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没有前科,请法庭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杨某军(已判刑)与宋某春非法同居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3日出生)。因不愿意抚养欲将该男孩出卖给他人。2013年12月19日前,杨某军让被告人郝某兴帮助寻找买家,同年12月19日,杨某军通过被告人郝某兴联系,以62000元价格将该男孩卖给兰陵县车辋镇前小炉村的李某。事后,被告人郝某兴收到杨某军给予现金3000元。同年12月24日,宋某春等人借故将该男孩抢回。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郝某兴被兰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李某证实:今天下午3点30分左右在万利���馆东边路西,我买的一个9个月大的男孩被杨某军抢走了。我在一个月前找我一个朋友姓郝,我叫他给我打听有没有卖孩子的,后来,小郝打我电话说有个小孩要卖的叫我去看看,我接着就去小郝的家,小郝又打电话叫一个叫杨某军的男的来了,杨某军就是要卖孩子的那个人,我就问杨某军孩子多大了,杨某军说有八九个月,我问杨某军因为什么卖的,杨某军说的这个孩子是山西省的,孩子的父母因为贩毒要枪毙了,嫌孩子没人照顾就给卖的,我问多少钱,杨某军说要8万块钱,我就跟杨某军讲价说7万5千元,当时我也没见小孩,我也不相信杨某军说的,我就说钱还不够,回家我再凑凑钱,我就走了。到了第二天我打小郝电话说叫杨某军抱小孩给我看看,2013年12月18日上午,我去小郝家里,小郝又打电话叫杨某军抱孩子去的,杨某军抱着孩子去小郝的家,我一看是个��孩,杨某军说的小孩还有5天就到9个月大了,当时杨某军要的价格太高,我就跟杨某军说确实没那么多钱,我就没买。我走了之后,杨某军叫小郝给我打电话问我有多少钱,我说的就6万块钱,小郝给我说的他给杨某军打电话说说看看6万块钱行吧,我就等小郝的电话,小郝又给我回电话说的再多出几千块钱,我跟我老伴商量了一下最后出了62000元钱,后来杨某军就同意了。2013年12月19日中午,小郝打我电话叫我去他家,说的杨某军抱小孩等我的,我接着就从家里拿着62000元现金去小郝的家,我去到之后小郝还有杨某军抱孩子等我的,我接着把62000元现金给杨某军。直到了今天小郝打我电话说的孩子的父母要死了,想见一下小孩,叫我去他家,当时杨某军说的孩子的父母要死了,想看一眼孩子,保证孩子再给我送回来,后来,老伴就来了说的小孩被人给抢走了,接着就叫小郝打杨某军的电话,杨某军说的不知道小孩的事,后来再打就不接了。小郝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我当时买孩子花了62000元钱。今天抢小孩的是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具体什么样我不知道。(2)宋某春证实:2012年4月份我和杨某军好上了,后来我怀上了杨某军的孩子,2013年农历正月22日孩子出生的,是个男孩,2013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杨某军把小孩子抱出去了,可是他抱出去之后就一直没回来,到了第三天,我就感觉事情非常不好,我就逼着杨某军把小孩给我找出来,我说你是不是把小孩给卖了,你要不把小孩给我找来我就报警。杨某军给我说小孩叫他卖了62000元,他这就去抱小孩,他走的时侯我喊着张三租了辆面包车跟着杨某军的,在万利宾馆北边路东有个卖煤气的地方,杨某军进去了,我们在路西等着的。过了有两个小时我发现有个四十来岁的妇女抱个小孩进了卖煤气那地方,我一眼就看出来那小孩就是我的小孩,我说这是我的小孩,你抓紧给我。当时老太太还不给我,我硬夺的,我把小孩夺下了之后我们就上面包车走了,又上了张三家,过有一个多小时,我给杨某军打了电话,电话无法接通,过了时间不长杨某军就来张三家了,我也没给他说话,整个过程就是这样。(3)董某美证实:我老头李某买个小男孩被抢走了。以前我老头李某一直想要个孙子,我老头李某通过我儿媳妇的妹妹小唐(不知道大名)花了62000元钱买个男孩,2013年12月19日买回家的,到了抱回家的第三天我听李某说卖孩子的那个人要把小孩抱回去给孩子的父母看看的,第四天我和李某还有小唐一起又去找那个卖孩子的那个人,是在万利宾馆北边一个地方,李某叫我抱着孩子从路边坐三轮车里等着的,我在等着的时候过来两个人,一男一女,年龄都在30岁左右,女的上身穿了一件红色的衣服,这一男一女走到三轮车跟前就开始抢我抱着的小孩,说是他们的小孩,那个女的先上我怀里抢孩子,抢走后两个人就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灰色面包车,我接着就跑过去找李某,我给李某说孩子被抢了。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杨某军供述:2012年4月份我和宋某春好上了,2013年农历正月22日宋某春在卞庄镇医院生了一男孩。在县城万利宾馆北边有个卖煤气的男的(我不知叫什么),我经常去他那里玩,也就在2013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我就问这男的:“你看看有要小孩的吗”,我又骗他说:“这小孩是陕西的,有八个多月大,是男孩,他父亲因为犯罪了快要枪毙了,他母亲走了。”卖煤气的这人就说:“我给打听打听看看。”过了有两三天,那天上午卖煤气的这人给我打电话说:“你把小孩带来吧,有个人想要的”,挂上电话,我当时就抱着小孩去了卖煤气的那地方。老头就问我:“这小孩多少钱”我要了八万块钱,当时老头也没还价就说:“我回家操持操持钱,回来再电话联系。”回去之后过有一天我又给卖煤气的那男的打了电话,我问他:“那老头还要小孩吧”卖煤气的这男的就给我说:“我把和老头一起的那妇女的电话给你你问问他们。”把电话给我之后我就给那女的打了电话,谈价格的事就俺俩人一直在电话中谈的,后来那女的给我说:“老头就凑了六万块钱”,我说:“六万太少,你再叫添两千块钱吧。”结果六万两千块钱成交的。我和那妇女商议的我们去卖煤气的那地方进行交易。我记得是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们去了卖煤气的那地方,我把小孩抱出来的时候我还是骗宋某春说抱小孩出去玩玩的,我到了之后那老头和那女的也���了,当时我们在卖煤气的里边那院里进行交易的,当时就我,那妇女,那老头还有卖煤气的那男的在场,老头给了我六万两千块钱的现金,我就把小孩给了老头了,交易完之后老头就抱着小孩和那女的一起走了。他们走了之后,卖煤气的这男的给我说:“这事成了,你得给我点啊”我说:“给你多少”他说:“给一万吧。”我说:“一万太多了。”这人又说:“要不就给五千吧。”我说:“行。”我就从当中抽了五千块钱给了卖煤气那人,给完钱之后我就走了。回到宋某春住的地方。宋某春一看我没抱孩子就问我:“栓栓呢(就是孩子的名字)”我说:“咱俩不是要算完的吗,孩子叫我找了保姆看着了。”后来宋某春一直没见孩子,就光追问我小孩的下落,我就一直骗她说小孩叫别人看着的,宋某春后来就一直不相信我说的话了,要死要活的,还说如果我不把孩��找出来他就报警,我被逼得不行了也隐瞒不了了。我就给卖煤气的打电话说:“不行了,要出事了,小孩家里来人了,人家不想卖了,你给那老头打电话叫把小孩抱你那地方我把钱再退给他。”卖煤气那人就说:“我给打电话问问。”后来通过卖煤气那人的联系,我又和老头在卖煤气那地方碰了面,当时老头没有抱小孩,老头一开始不同意把小孩再给我,经过我反复的请求,老头同意把小孩还给我了,一开始老头问我要八万,后来又问我要七万五,经过卖煤气那人从中撮合最后商议的是退六万五给老头,商议完之后老头就回家抱小孩去了。我给卖煤气那人说:“你得把那五千块钱拿出来啊,我家里就六万了。”卖煤气的这人说:“这钱叫我给花了,临时还没有,你先给垫上回来再给你。”当时我没说什么我就回家拿钱去了,我在家里拿了六万块钱又去了卖煤气那地方,我去了之后老头又去了,老头和那妇女一起抱小孩来的,当时我把六万块钱掏出来要给老头的,老头不要就是不同意,卖煤气那人看见确实不行了就又拿出来两千块钱给我一共是六万二要给那老头,老头还是不同意,接着那女的就把小孩抱走了,过一会那女的就又回来了,没有抱小孩,后来卖煤气那人又说:“我给当保人,那三千你回来问我要。”后来老头就同意了,老头又叫那女的出去抱小孩的,就在出去抱小孩的过程中,我在卖煤气的南边那胡同等着的,老头设给小孩我也没把钱给他,就在这时我发现了宋某春,就她一人,发现她之后我就跑了,我往北去的然后又奔了酒厂那条路,我就没再回去。过了有一个小时卖煤气那人给我打了电话说:“你去哪了,你快过来出事了,小孩叫抢走了。”我说:“不可能啊。”卖煤气那人说:“这是真的,你快来。”当���我就寻思着这事是宋某春干的,我当时很害怕我就把手机关机了,关机有两个小时我又给宋某春打了电话,我卖小孩的事宋某春一开始不知道,后来她把小孩抢走,就在当天晚上我告诉她小孩是被我卖的。我卖了六万二,给了卖煤气那人五千,后来卖煤气那人又给我两千,这样我一共是得了五万九千块钱,这些钱都被我花了。卖煤气那人就在万利宾馆北边路东卖煤气,我不知他叫什么名字,说话不像是本地人,有五十来岁。我的犯罪事实以前都交待清楚了,没有要交待的了。我当时卖孩子卖了六万二,给了卖煤气那人五千,后来卖煤气那人又给我两千。我一共得了五万九千元钱,这五万九千元钱都被我花了。这些钱都被我零碎着花了,过年时买东西也花了不少。也没有买什么大件,都是些吃的日常用的零碎着被我花了,光给小孩买奶粉也花了不少钱。(2)同案人唐纪兰供述:2013年12月17日中午,王超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小男孩人家不喂了你要吧,王超就给我一个电话号码158××××8706让我打电话问问。接着我就打了这个电话号码,电话打通后是个男的接电话,他就说你到万利宾馆北边路东灌煤气的地方看看孩子再说吧就挂电话了。到了之后知道他姓郝,姓郝的就说小孩没在这里刚让抱走,等小孩来了我再给你们打电话,然后我和我姐的老公公就走了。到了下午15时左右姓郝的给我电话说小孩来了你们过来看看吧,然后我给我姐老公公一起又去了姓郝的灌煤气地方,到了灌煤气的地方我们就进了他的店铺里面,进去之后姓郝的就说小孩在这里你们看看吧,当时是一个中年男子抱着的,后来知道这男的姓杨,看看孩子之后我姐老公公就问姓杨的孩子是什么情况,姓杨的就说这孩子8个月了,家好像是山西大同代县的(当时是给我姐老公公说的,我没有太在意),爸爸妈妈因为贩毒坐牢了,没有爷爷了,奶奶养着的,本来以为孩子的爸爸妈妈能出来,现在被判死刑了,孩子奶奶没有盼头了,你们看看能养吧,姓杨的说孩子8个月了,想养就是8万块钱,然后我姐老公公就叫我走了。过了有两三天(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姓郝的又给我打电话说那小孩你问问那有年纪的养不养,我就说我问问,接着我就打我姐老公公的电话,我姐老公公说钱太多了,我现在就凑6万块钱,姓郝的就说我给那姓杨的说说看看6万块钱能行吧,接着就挂电话了,后来我们又在电话当中谈的是62000元成交的,我们就说好再去灌煤气的地方,接着我就给我姐老公公打电话说再去灌煤气的那里,然后我挂电话就去了。我到了灌煤气的店门口之后看见我姐老公公在我前面也刚到,接着我们就进了姓郝的店里面,到���里面我看见姓郝的和姓杨的抱小孩都在,接着我姐老公公还有姓郝的,姓杨的一起进了店面里面的一间卧室,我在店面等着的。过了有五六分钟我姐老公公就抱小孩出来了,然后我和我姐老公公就各人回各人家了。又过了有三天姓郝的又给我打电话说人家来要小孩了,我就说什么原因要小孩的,姓郝的就说小孩的爸爸妈妈要枪毙了,现在想看看小孩的,到了第二天早上姓郝的又给我打电话说你赶快联系一下有年纪的,我就说我这就打电话。接着我就打了我姐老公公的电话,电话打通后我就说人家来要小孩的,我姐老公公说不行咱上灌煤气的地方看看去,然后我就给我姐老公公一起去了灌煤气的地方,到了之后我看姓郝的姓杨的都在,接着姓杨的就给我姐老公公说小孩的爸爸妈妈要枪毙了,现在想见小孩最后一面的,你们不给就报警了,我姐老公公说要不你把钱还��我吧,我把小孩给你。姓杨的就说我去拿钱你们去抱小孩,然后我们就都回去了,到了下午姓郝的又给我打电话说钱预备好了,你让那有年纪的把小孩抱来吧,接着我就给我姐老公公打电话说了一声,然后我就自己去灌煤气的地方,我到了灌煤气的地方一小会我姐老公公自己一个人就到了,到了之后我也没有在意,当时反正就是姓杨的拿钱不够,然后我们就都出来了,出来之后我姐老公公就对我说姓杨的就拿了25000块钱,钱不够咱走,我们出来要走的我姐老婆婆就从南边跑着过来说孩子被抢走了,然后就报警了。到了下午姓郝的打我电话说这回把钱真拿齐了,这回我和李某去姓郝的家,小孩让李某老伴抱着的,当时让她坐三轮车从路边等着的,到姓郝的家里之后,杨某军就是不掏钱,正在和杨某军谈着的时候,杨某军说的出去一下过几分钟就回来,接着杨某军就走���,我和李某还有姓郝的从巷口等了杨某军一会,在等着的时候李某的老伴跑了过来说的小孩被人给抢走了。姓郝的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有五十岁左右,他充液化气。我从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3)同案人王超供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我朋友张春松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小孩他爷爷奶奶喂不了了你要吧,我就说是男孩还是女孩,张春松就说是男孩,我就说我不要,我又说正好在广场上跟我一起出摊的一个女的(叫唐纪兰)她姐姐老公公想买个小男孩的。接着张春松就给我个电话号码说是灌煤气的(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他知道孩子是什么情况,你让她打电话问问吧。接着我就给唐纪兰打电话说现在有个小男孩你要吧,他爷爷奶奶喂不了,唐纪兰说我给我姐姐老公公打电话问问吧,然后我就把那个电话号码告诉唐纪兰了,我就��这是灌煤气的电话,他知道孩子的情况,你打电话问问吧。以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到了2013年12月24日下午唐纪兰给我打电话说小孩买完又被抢走了,我就问花多少钱买的,唐纪兰说花六万多,我才知道这事。张春松住在卞庄二村,今年三十六七岁,是我们一起信耶稣聚会认识的。手机号我不知道了。唐纪兰在水利局家属院租房子住的,今年三十八九岁,给我一起在广场上出摊认识的,手机号我不记得了。买卖小孩的过程我不知道。我在当中没有得到什么好处。3、被告人郝某兴供述:我介绍别人买了个小孩,后来又被别人抢走了。是一个叫杨某军的卖的小孩,买小孩的是一个老头,我不认识,叫李某。大约是在八天前杨某军抱着一个孩子从我店门口经过,我就问杨某军抱着谁的男孩,多大了,杨某军说孩子是山西的,是他一个战友的,现在八个多月了,���子的父母因为贩毒要被枪毙了,孩子现在没人养了。杨某军当时问我有没有买孩子的,我说这个不好找,我给联系看看,我留了杨某军的电话之后杨某军就抱着孩子走了。我接着就打我朋友董伟的电话,叫董伟给他老婆说说有没有要这小男孩的,过了有三四天一个女的打我电话,问我是不是有个男孩要卖的,我说是的,从电话里我和这个女的认识,这个女的平时经常灌我的煤气,家住水利局家属院,姓什么我不知道,在电话里这个女的说有个老头想买个小男孩当孙子的,今天想见见小孩,我说给联系看看。我接着电话联系杨某军,我说有人要买小孩的,今天想看看小孩,杨某军说:行,我就约在我家见面。到了当天下午水利局的那个女的带着买孩子那个老头来我家,我又打电话叫杨某军抱着孩子去的,水利局那个女的还有买孩子那个老头都见了孩子,老头问杨某��这个男孩多少钱,当时杨某军要了8万元钱,老头嫌价高,后来杨某军说78000元,最后老头给讲了75000元钱。当时老头没钱,老头就说先回家找去,我说价钱的事你们自己商量吧。我就当着这三个人的面把水利局那女的手机号给杨某军了,接着他们就走了。过了3天左右杨某军给我打电话说水利局那个女的最后出了62000元钱,我说价格的事你们自己商量我管不着。过了有一两天的时间当时记不清是谁先打我电话,我就把杨某军还有水利局那个女的还有买孩子那个老头约我家里交易的,当时老头还有水利局那个女的一起来的,那买孩子的老头带了62000元现金,我给帮忙点了一下,把钱给杨某军之后,杨某军把孩子给那个老头之后就走了,过一会老头抱着小孩还有水利局那个女的一起走了。杨某军卖完孩子是三四天,杨某军给我打电话说孩子的父母要枪毙,孩子的父母想看��子,意思是想把孩子要回去,小孩的奶奶在他家等着的,钱等回来再退给买孩子的老头,叫我给老头打电话,我接着给水利局那个女的打电话说的这个情况,上午水利局那个女的还有买孩子那个老头来我家,过一会杨某军拿25000元现金去的,见面后老头看见杨某军没带够钱就走了。下午杨某军来我店里说钱凑弄够了,叫我给水利局那个女的打电话。我说的杨某军把钱凑齐了,你们过来吧,过一会水利局那个女的还有她对象(叫什么我不知道)一起先来的,又过一会买孩子的老头也来了,当时没抱孩子,我们就一起去我家,老头问杨某军带钱了吗杨某军说带了,接着从挎兜里拿出6捆钱,买孩子的老头叫把钱给我,叫水利局那个女的还有我一起点点看看钱够不够,杨某军就是不给钱,还问孩子在哪买孩子的老头说孩子在南边老太太抱着的,接着杨某军说出去有点事就走了,接着买孩子那老头喊水利局那女的也要走,我就跟着两个人在我家巷口等了会杨某军。等了有十分钟左右,老头的老伴跑过来说孩子被抢了。当时我打杨某军的电话但是没打通,过了一会又打通了,我就问小孩是不是他抢的,杨某军说不是的,我说哪有这么巧的事,人家年纪大弄点钱不容易,你抓紧时间把钱送回来,杨某军说这就过去,过一会杨某军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一开始是杨某军找我叫我找买孩子的,我找了董伟的老婆,董伟的老婆又怎么联系的水利局那个女的我不清楚,后来水利局那个女的联系一个老头,我后来知道买孩子的那个老头是她姐的老公公。董伟是我朋友,40岁左右,住在卞庄二村大队部西边那楼最西单元二楼东户,他跟人家开大车,手机号是153××××0722,他老婆叫什么我不知道,手机号是138××××1379,买卖的过程他两口子都不清楚,我��是让给打听打听的,至于怎么联系水利局那个女的我不知道。水利局那个女的住水利局家属院,叫什么我不知道,三四十岁左右,圆脸,短发,不是很胖,身高160CM,手机号是136653928960杨某军是东埝头村的,手机号是158××××2767,杨某军说孩子是山西省大同县的,是通过他战友联系的,买孩子的老头我不认识,年龄在60多岁,住在哪干什么我不知道,他是水利局那个女的姐的老公公,买孩子花了62000元钱。这件事情说起来两年了,我记不清具体时间和细节了(具体情况我上次在派出所已经说清楚了)。我记不清是多少钱谈成的了,好像是六万二,当时我还给点了钱,杨大郎把钱拿到后,就让老头把孩子抱走了,老头走了之后,杨大郎给我说,”你怪辛苦,让你费心了,给你五千块钱的辛苦费”。杨大郎就从当中抽了五千块钱给我,我就拿下了。一开始杨大���给了我五千块钱,后来我又退给他两千,这样我一共是得了三千块钱。杨大郎打算要把钱退给老头的,但是就迟迟不把钱交出来,我当时还又退给杨大郎两千块钱,就在这过程中,在我店南边孩子在老头的老伴手里被人抢走了。4、本案综合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郝某兴于2014年5月12日被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2)宋某春及被拐卖儿童照片一张,对该案予以证实。(3)办案说明一份:兰陵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证实被告人郝某兴无前科。(4)兰陵县卞庄街道卫生院分娩记录证实:2013年3月3日,宋某春在卞庄街道卫生院生下一男孩,父亲名字为杨某军。(5)刑事判决书:(2014)兰刑初字第497号,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对该案事实予以承认并判决被告人杨某军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6)户籍信息:郝某兴,男,1960年3月1日出生,证实被告人郝某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兴明知同案人杨某军出卖儿童非法获利,而予以帮助介绍买主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郝某兴主观上明知同案人杨某军出卖儿童获利,客观上积极联系买主,帮助杨某军将儿童卖出,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共犯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某兴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不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郝某兴在本案中系居间介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应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郝某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王胜文审判员  岳 锋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