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三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吴电波与钟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电波,钟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590号原告吴电波,男。被告钟爱斌,男。原告吴电波与被告钟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钟爱斌的地址不详,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电波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郭文秀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