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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韩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金某某,陈乙,沈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6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赵某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辩护人陈曙、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韩某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辩护人颜美星、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某,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人自报陈乙,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李辉、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沈某乙,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金某某、陈乙、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甜,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苗,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陈乙及其辩护人杨永伟,被告人沈某乙及其辩护人顾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12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租用被告人金某某位于本区车墩镇华长路XXX号菜场内一棋牌室开设赌场,前后组织人员10余次进行“二八杠”赌博并从中渔利,每场均有10余人参赌,被告人赵某某收取赌场“窑花”,被告人金某某收取场地费。2015年12月28日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租用被告人金某某位于上址的棋牌室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每日两场进行“二八杠”赌博并从中渔利,每场均有20余人参赌,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收取赌场“窑花”,被告人赵某某介绍赌客,被告人金某某收取场地费,被告人陈乙在赌场内负责洗牌,被告人沈某乙坐庄并看管窑花箱。2015年12月30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将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金某某、陈乙、沈某乙及其他参赌人员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金某某、陈乙、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甲、高某某、沈某甲、殷某某、蔡某某、孙某某、陈某甲、费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杨某某、杜某、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姚某某、张某A、严某某、任某某、徐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金某某、陈乙、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陈乙、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金某某、陈乙、沈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沈某乙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沈某乙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在案的赌资及赌具予以没收。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