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支峰与杨军广、范献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峰,杨军广,范献辉,马远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571号原告支峰,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杨军广,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范献辉,女,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马远朋,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峰与被告杨军广、范献辉、马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告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