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师淑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上诉人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樱桃时代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68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而非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682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樱桃时代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记载,樱桃时代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480房间,但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查询,樱桃时代公司的企业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3层,樱桃时代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说明》中亦认可其“在北京的惯常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北辰泰岳大厦”,且樱桃时代公司在一审阶段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的地址亦为上述泰岳大厦。本院认为,在樱桃时代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初步确认樱桃时代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樱桃时代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樱桃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张晓丽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