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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80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兴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800号罪犯龙兴久,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兴久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龙兴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龙兴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兴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因(2014年度)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8.6%获得记功1次。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兴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兴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