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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与于淑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于淑琴,大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淑艳,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琴,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忠,职务经理。上诉人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预缴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达市海达购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锟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