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林波与程明好、余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波,程明好,余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013号原告姜林波,男,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程明好,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余丽军,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波与被告程明好、余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程明好、余丽军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明好、余丽军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