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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丁景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景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402号原告: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余本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厚清,安徽陶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光耀,安徽陶厚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景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景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