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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金宪、谢晓冬等与张利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宪,谢晓冬,谢丹,谢娜,谢华华,谢欢欢,陈修堂,陈秀兰,朱梦菲,张利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16号原告谢金宪,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原告谢晓冬,男,1998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谢丹,女,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谢娜,女,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原告谢华华,女,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原告谢欢欢,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原告陈修堂,男,1939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陈秀兰,女,1943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告朱梦菲,女,2014年11月2日生,汉族。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涛,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京宝,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谢金宪、谢晓冬、谢丹、谢娜、谢华华、谢欢欢、陈修堂、张秀兰、朱梦菲诉被告张利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宪、谢晓冬、谢丹、谢娜、谢华华、谢欢欢、陈修堂、张秀兰、朱梦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宪、谢晓冬、谢丹、谢娜、谢华华、谢欢欢、陈修堂、张秀兰、朱梦菲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宪、谢晓冬、谢丹、谢娜、谢华华、谢欢欢、陈修堂、张秀兰、朱梦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金宪、谢晓冬、谢丹、谢娜、谢华华、谢欢欢、陈修堂、张秀兰、朱梦菲负担。审判长  闫学稳审判员  王建法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