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成虎、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成虎,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成虎被执行人:李凤英上列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成虎、李凤英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洛城街道留吕路口东侧路北房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