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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1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如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罗福林,俞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1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凯,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福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计卫林。被执行人罗福林,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俞荣珍,女,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罗福林、俞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有织机48台,本院已依法查封,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其异议请求,现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有房屋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不宜处置。除此,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5195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瑾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