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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翟惠如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惠如,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翟惠如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翟惠如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劳人仲字(2015)第1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