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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与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李春旺,李海军,何永胜,何永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16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1号。法定代表人:姚东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永强。系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马英。系单位员工。被告: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唐通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宝,公司经理。被告: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210号。法定代表人:张拥军,公司经理。被告:李春旺。被告:李海军。被告:何永胜。被告:何永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诉被告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李春旺、李海军、何永胜、何永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未按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