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武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孙建武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京军,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武。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三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孙建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审判员 冯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