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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学珍与王淑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珍,王淑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曹学珍,女,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冬,长春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迎迎,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娜,女,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珍诉被告王淑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珍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告曹学珍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