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学珍与王淑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珍,王淑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曹学珍,女,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冬,长春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迎迎,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娜,女,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珍诉被告王淑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珍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告曹学珍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