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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洋与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洋,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601号原告江洋,男,土家族,生于1980年2月26日,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00240711678248W。法定代表人王朝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洋与被告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玉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江洋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江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洋负担。审判员  马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