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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章高良与李文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高良,李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章高良。被执行人李文萍。申请执行人章高良与被执行人李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李文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3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申请执行费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萍尚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783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