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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1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1,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2,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退休。再审申请人张×1因与被申请人张×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1申请再审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本人生活困难,处于失业状态。法院判决我给予对方经济帮助款缺乏依据,没有查清对方是否属于生活困难及另一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综合对比本案双方之实际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之原则,判决张×1应给予张×2适当帮助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