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1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1,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2,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退休。再审申请人张×1因与被申请人张×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1申请再审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本人生活困难,处于失业状态。法院判决我给予对方经济帮助款缺乏依据,没有查清对方是否属于生活困难及另一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综合对比本案双方之实际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之原则,判决张×1应给予张×2适当帮助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