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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琦与王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王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王锁红。本院在执行王琦与王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孙初字第1375号的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自